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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87354号“萨克斯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46:20关于第62387354号“萨克斯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320号
申请人:重庆归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87354号“萨克斯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450762号“萨克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是暗示性文字,经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有类似文字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2年2月6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广告、产品展示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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