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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7066号“奥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22:42关于第64607066号“奥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287号
申请人:广州迪卡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7066号“奥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58229号“奥特威”商标、第1664945号“奥威阁”商标、第8054842号“澳威 AVING”商标、第14289903号“澳威 AWING”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商品销售渠道、商品的销售场所、行业领域有所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进行区分。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和宣传推广,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具备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形成了较高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3日,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家具、沙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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