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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267661号“老铁们嘎嘎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17:47关于第48267661号“老铁们嘎嘎香”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981号
申请人:魏银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掌上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0日对第30类第48267661号“老铁们嘎嘎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13532109号“嘎嘎香及图”商标、第21406735号“嘎嘎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明知申请人“嘎嘎香”系列商标,仍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之相近似的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被申请人已被注销,其已不具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条件。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产品图片;
2、产品检测报告及绿色食品证书;
3、广告合同及视频;
4、授权书、销售订单及好评截图;
5、他案件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申请注册,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面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注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任何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存在,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嘎嘎香”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五、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注销。则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其尚未注销,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六、《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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