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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115135号“捷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59:48关于第26115135号“捷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023号
申请人:北京星网锐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视智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永康市永冠工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26115135号“捷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被核准注销,该公司已丧失商标权主体资格,且截至目前争议商标并未办理移转手续,该商标已失去权利基础。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8类“锤镐;刀叉餐具”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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