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052726号“THU POW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58:26关于第61052726号“THU PO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010号
申请人:清航空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52726号“THU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438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676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583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439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839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334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4986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1326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八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1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气泵(运载工具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动力传送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动力传送带”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在第1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气泵(运载工具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第39、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