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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0715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57:26关于第628071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586号
申请人: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71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01586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5038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净化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在“净化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人用药;医药制剂;疫苗;医用生物制剂”商品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人用药;医药制剂;疫苗;医用生物制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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