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288025号“花之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54:39关于第64288025号“花之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882号
申请人:天系数据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和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8025号“花之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24616号“花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圣诞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