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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9053号“中科方硕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53:03关于第63519053号“中科方硕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177号
申请人:中科方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9053号“中科方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0191334号“中科方盛”商标、第12001657号“中科方盒”商标、第6983794号“亚重 Ya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测绘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配电箱(电)、电连接器、逆变器(电)、集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变压器(电)、配电箱(电)、电连接器、逆变器(电)、集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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