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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4075号“新迪梦DImo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52:49关于第4944075号“新迪梦DImoo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5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裕兴源礼品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杜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44075号“新迪梦DImo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1749号决定,于2022年6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软垫;枕头;垫褥(亚麻制品除外)”部分核定商品上在2018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撤销复审商标在“软垫;枕头;垫褥(亚麻制品除外)”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网上宣传截图、经营场所照片等证据反映了在指定期间在“软垫;枕头;垫褥(亚麻制品除外)”部分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且在行业内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网上宣传截图;经营场所照片;企业招聘信息;产品运输过程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软垫;枕头;垫褥(亚麻制品除外)”部分商品上使用的事实。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戴清泉于2005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沙发;室内百叶窗(遮阳)(家具);镜子(玻璃镜);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弹簧床垫”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2021年2月,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为产品图片、产品运输照片等,并无销售合同、发票等能够证明已进行商业意义上使用的有力证据佐证。且显示的商品均为床垫,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软垫;枕头;垫褥(亚麻制品除外)”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软垫;枕头;垫褥(亚麻制品除外)”部分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软垫;枕头;垫褥(亚麻制品除外)”部分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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