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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936170号“嗨锅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52:06关于第41936170号“嗨锅策”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096号
申请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湖南卤师兄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41936170号“嗨锅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279017号“自嗨锅”商标、第28149844号“自嗨锅”商标、第34166081号 “自嗨锅”商标、第34846001号“自嗨锅”商标、第34154743A号“嗨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二、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书;
2、申请人淘宝店铺截图;
3、申请人媒体报道、宣传推广合同;
4、荣誉证书及获奖证明;
5、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益阳林里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米饭、咖啡等商品上。2020年10月6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益阳倾城之香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7月13日,该公司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湖南卤师兄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面包、茶、麻花、咖啡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嗨锅策”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自嗨锅”、引证商标五“嗨锅”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米饭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可、面包、茶、麻花、咖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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