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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147389号“和其正HEQIZHE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49:05关于第36147389号“和其正HEQIZHE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869号
申请人: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和其正生物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全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8日对第36147389号“和其正HEQIZ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162352号“和其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62351号“和其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的第10770441号“和其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33124号“和其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在中国饮料市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四、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和其正”商标,具有抄袭摹仿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下属公司工商信息;
2、申请人慈善事业报道;
3、申请人及产品获得荣誉证明、资质证明;
4、品牌系列商标注册证明、作品登记证书;
5、广告合同、发票、电视广告统计报告等证据;
6、中国品牌力指数凉茶行业排行榜;
7、商标档案及在先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并非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不存在误导公众之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第42类“质量控制”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0类“空气净化”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四权利人系关联公司,故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三、四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适格。
3、经查询,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第45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多件“和其正”或“娘茶和其正”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19年10月28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质量控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等服务、第40类“空气净化”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三、四“和其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方面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申请人所述的作品仅由汉字构成,整体上独创性较低且构成单一,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加之,美术作品保护的是其整体外观设计,而非文字构成。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和其正”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的“和其正”商标经过使用在凉茶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多件“和其正”或“娘茶和其正”商标,难谓善意,明显具有抄袭、复制他人商业标识的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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