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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75205号“太子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48:51关于第62175205号“太子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452号
申请人:金华市金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讯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75205号“太子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类的第20585697号“太子宣”商标、第725401号“太子”商标、第796888号“太子”商标、第1247222号“太子CROWN PRINCE”商标、第9753284号“太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第35类的第5271723号“太子珠宝钟表;PRINCE;JEWELLERY & WATCH”商标、第12929923号“太子 珠宝钟表 PRINCE JEWELLERY & WATCH”商标、第19285486号“太子滑雪小镇 PRINCE SKI TOWN”商标、第19686134号“太子 冰室”商标、第28038812号“太子官燕”商标、第31662147号“太子 珠宝钟表 PRINCE JEWELLERY WATCH”商标、第32658330号“太子 珠宝钟表 PRINCE JEWELLERY&WAT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至十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30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二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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