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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75821号“BISCUIT 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25:27关于第63375821号“BISCUIT T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693号
申请人:保山市狐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75821号“BISCUIT 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2107号商标、第18811852号商标、第5469328号商标、第63302698号商标、第629627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 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茶为主的饮料、糕点、面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BISCUIT TEA”可译为“饼干茶水”,作为商标使用在除“饼干”、“茶”及相关商品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使用在“茶”及相关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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