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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58025号“沃美管家 WARM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24:44关于第64158025号“沃美管家 WARM 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328号
申请人:四川沃美管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58025号“沃美管家 WARM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64250A号“WARMHOME”商标、第30701163号“一步到家WARM HOME”商标、第38541091号“WARM HOME”商标、第17145647号“沃管家”商标、第12781863号“沃美WM”商标、第55931000号“沃美超市WOMEI SUPERMARKET”商标、第42677176号“沃美婚礼WOMEI WEDDING”商标、第42669616号“沃美旅拍WOMEI PHOTOGRAP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沃美管家WARMHOME”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WARM HOME”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WARMHOM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沃美管家”与引证商标四至八认读文字“沃管家”、“沃美”、“沃美超市”、“沃美婚礼”、“沃美旅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务服务;婚姻介绍;开保险锁;服装出租;诉讼服务;举行葬礼”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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