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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7762号“中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23:01关于第63257762号“中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424号
申请人:北京中瓷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中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7762号“中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92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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