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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50406号“牧稻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22:47关于第64150406号“牧稻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521号
申请人:广州牧稻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50406号“牧稻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60917号“稻牧人”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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