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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02877号“鲜果时光 青芒果果粒Fruite Tim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21:43关于第3402877号“鲜果时光 青芒果果粒Fruite Tim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82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平宏宝莱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众天翻译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02877号“鲜果时光 青芒果果粒Fruite Ti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264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在“加果汁的碎冰(冰块)”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加果汁的碎冰(冰块)”商品上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全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三年规定期间内在“加果汁的碎冰(冰块)”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加果汁的碎冰(冰块)”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汉典》中关于“碎冰”、“冰砖”等词汇的相关解释;
2、多份销售合同及发票;
3、豆瓣网截图、“宏宝莱鲜果时光雪糕”百度搜索截图、美团销售录屏证据、抖音宣传证据、店铺销售图片、微博截图、朋友圈截图、大众点评截图等证据。
4、商品图片;
5、商品检验报告;
6、产品包装定制合同、发票及包装图样;
7、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用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连同申请人复审理由及证据一并向被申请人发送答辩通知书,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复审阶段所提证据基本一致,在此我局不再予以赘述。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复审商标无关、或与复审商品不同、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申请人所提证据与第16049351号“鲜果时光”商标撤销案件中证据一致,被申请人有理由认为申请人在三年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未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真实性、相关性及有效性等方面均存在瑕疵,均无法证明在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的“加果汁的碎冰(冰块)”商品上进行商标意义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加果汁的碎冰(冰块)”商品上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第59614044号“鲜果时光 FRUIT TIME”商标档案;
2、互联网检索关于“雪泥”、“雪糕”等产品图片;
3、百度百科关于“果汁”、“碎冰与棒冰”等释义等相关证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其复审理由基本一致,故我局对此不予赘述。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四平宏宝莱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9月28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食用冰;冰棍;冰糕;冰砖;加果汁的碎冰(冰块)商品上,2013年3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四平宏宝莱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9月27日止。2022年10月10日我局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31470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审商标在“冰淇淋;食用冰;冰棍;冰糕;冰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二、经查,在三年规定期间内,申请人还有第16049351号“鲜果时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首先,复审商标由文字“鲜果时光 ”、“Fruite Time”及“青芒果果粒”自上而下排列而成;其次,结合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包装制作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等证据虽可以证明在三年期间内申请人对“鲜果时光”商标在冰棍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但其实际使用标识形式多为文字“鲜果时光”或“鲜果时光Fruite Time”,非本案复审商标;加之,由我局查明事实三可知,申请人三年规定期间内在冰棍等商品上还有其他“鲜果时光”注册商标。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加果汁的碎冰(冰块)”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加果汁的碎冰(冰块)”商品上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加果汁的碎冰(冰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舒言
李颖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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