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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61773号“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21:22关于第59561773号“头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856号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61773号“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51430号“UC 头条”商标、第34729072号“报炸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消遣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制作;非广告剧本的编写;文稿撰写;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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