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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95119号“9 BLOCK KITCHEN LIFE & 9 STY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19:59关于第62495119号“9 BLOCK KITCHEN LIFE
& 9 STY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62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迪芙迪国际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95119号“9 BLOCK KITCHEN LIFE & 9 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8065号“时尚生活品味 Life style及图”商标、第7152247号“食街区 BLOCK Just enjoy it及图”商标、第8517405号“9”商标、第6656408号“9居”商标、第23087885号“9.”商标、第12407147号“9 号”商标、第14226796号“9家”商标、第20483048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60991号“DIG INN SEASONAL MARKE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41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认读字母组合“BLOCK”,呼叫读音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快餐馆;酒吧服务;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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