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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98277号“雪藻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19:38关于第64398277号“雪藻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583号
申请人:法国科兰黎化妆品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8277号“雪藻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洗发液;洗面奶;家用清洁剂;鞋油;研磨膏;香精油;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请求初步审定“化妆品;美容面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针对其产品成分所起的昵称,不但如实反映了产品的主要成分,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初步审定“化妆品;美容面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洗发液;洗面奶;家用清洁剂;鞋油;研磨膏;香精油;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美容面膜”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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