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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16616号“贪吃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19:11关于第64816616号“贪吃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933号
申请人:唐桂钊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16616号“贪吃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8296号“贪吃猫”商标、第20618113号“贪吃猫及图”商标、第63171256A号“贪吃猫文创”商标、第63171256号“贪吃猫文创”商标、第17654263号“馋猫太子 GREEDY CAT PRINCE及图”商标、第17672737号“馋嘴喵 GREEDY MEW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为切实保护申请人在先使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付出较大心血,若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贪吃猫”与引证商标一“贪吃猫”、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贪吃猫”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贪吃猫文创”、引证商标五独立认读字母组合“GREEDY CAT”(可译为“贪吃猫”)、引证商标六独立认读字母组合“GREEDY MEW”(其中“GREEDY”可译为“贪吃的”、“MEW”可译为“猫的叫声”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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