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520559号“METAFAC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18:38关于第60520559号“METAFACI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148号
申请人:符维妹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20559号“METAFAC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62036号“ME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203651号“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51208号“M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独创性和不可复制性,完全具备作为商标标识的显著识别特征。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包含相同文字“META”,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充气床、婴儿用安抚奶嘴、矫形用物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助听器、奶瓶、矫形用物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仅由文字“METAFACIAL”组成,其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另,引证商标二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