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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29095号“世奥康养 WORLD SPORTS HEALTHCARE CONCEP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16:55关于第63629095号“世奥康养 WORLD SPORTS
HEALTHCARE CONCEP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516号
申请人:世奥康养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9095号“世奥康养 WORLD SPORTS HEALTHCARE CONCEP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8998号“Aalst 奥世”商标、第32368682号“奥世”商标、第7676824号图形商标、第47942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业内已经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米;蜂蜜;谷类制品;面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蜂蜜;谷类制品;面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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