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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79909号“南赫兹NAN HEZI N H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16:40关于第63879909号“南赫兹NAN HEZI N H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996号
申请人:广西鑫威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向心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79909号“南赫兹NAN HEZI N H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97413号“女汉子 NH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95276号“志杰管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627761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N”与引证商标三“N”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酒精;抗菌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生化药品;针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酒精;抗菌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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