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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998596号“美其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16:26关于第26998596号“美其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711号
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九州云龙石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对第26998596号“美其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为全球知名的轮胎生产商,其“米其林”、“MICHELIN”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轮胎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米其林 MICHELIN”的抄袭、摹仿。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拥有的第10757449号“米其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驰名商标名单、在先行政裁定及司法判决、米其林公司介绍、相关媒体报道、历年世界500强公司名单摘录、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材料及网络宣传及报道材料、审计报告、图书馆检索记录等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类燃料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20年4月21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上。
3、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三年期间,搜狐、网易、大洋网、中国轮胎商业网等媒体对申请人“米其林”品牌及轮胎商品的报道。
4、国家工商总局在2006年发表的认定名单中显示申请人的“米其林 MICHELIN”商标在轮胎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5、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12)高行终字第1809号行政判决书显示申请人的“米其林”、“ MICHELIN”商标在轮胎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6、申请人还在申请书首页引证了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第6167650号“米其林”商标。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润滑油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米其林 MICHELIN”商标在轮胎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美其林”已构成对申请人的“米其林 MICHELIN”商标的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指定是使用的燃料商品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的轮胎商品具有关联性,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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