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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6504号“M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16:04关于第64426504号“M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788号
申请人:苏州蜜獾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6504号“M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80922号“MIGHTYLITE及图”商标、第9502132号“蒙特家园及图”商标、第1012255号“MINXIN及图”商标、第25374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灯、气体净化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Mh及图”,其图形部分经设计较为显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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