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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53852号“HE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14:03关于第63153852号“HE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533号
申请人:湖南恒润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汇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53852号“H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2444258号“东风猛士HERO”商标、第10838707号“H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印度国家企业事务部网页、引证商标二商标流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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