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56674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1:56:50关于第645667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37号
申请人:亳州市秦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667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56579号图形商标、第32532564号“猴便利APE STORE及图”商标、第32966690号“脸卡橙及图”商标、第3299818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四商标信息、申请商标系列商标注册列表、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及引证商标一、四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