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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74204号“泉水稀饭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1:56:37关于第63474204号“泉水稀饭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718号
申请人:成都罗目淘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4204号“泉水稀饭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有较高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23944号“泉水农业联盟 The Fountain Agriculture Alliance”商标、第16194040号“泉水文化 QUANSHUIWENHUA”商标、第12618138号“泉水烤鱼及图”商标、第20923652号“泉水博览园”商标、第11827328号“泉水宴”商标、第43936436号“泉水院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汇,并未指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泉水稀饭村”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泉水农业联盟”,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文字“泉水文化”,引证商标三主要识别文字“泉水烤鱼”,引证商标四文字“泉水博览园”,引证商标五“泉水宴”,引证商标六“泉水院子”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泉水稀饭村”使用在所指复审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有显著识别部分区分服务来源,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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