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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89761号“GENTLE MA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1:56:23关于第63989761号“GENTLE MA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022号
申请人:北京赛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89761号“GENTLE MA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86472号“GENTLE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20202号“GENTLE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GENTLE MACS”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GENTLEMAX”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GENTLE”,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探针;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医用细菌鉴定分析仪;医用干细胞再生设备;医用DNA及RNA测试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整容治疗用带照明的医疗仪器和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探针;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医用细菌鉴定分析仪;医用干细胞再生设备;医用DNA及RNA测试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电刺激带;电疗器械;医用电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电刺激带;电疗器械;医用电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探针;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医用细菌鉴定分析仪;医用干细胞再生设备;医用DNA及RNA测试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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