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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04310号“RED LAB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1:48:01关于第62804310号“RED LAB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006号
申请人:小红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4310号“RED LAB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6223号“EPRED LAB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900195号“RED CHARCO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37575号“RED SHO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三件引证商标均已在3503等群组共存,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RED LABEL”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之一“RED LABEL”文字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亦均含有“RED”文字,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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