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348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1:47:26关于第643348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83号
申请人:重庆成保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48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41919号“生活管家36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相关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织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渔网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