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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97693号“CNT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1:46:49关于第63197693号“CNT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183号
申请人:深圳市欧伊俪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7693号“CN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158725号“CNTEST”商标、第61425164号“CN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字典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字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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