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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463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1:45:10关于第632463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534号
申请人:江苏申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463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647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205346号“中田四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146610号“御申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387659号“赞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亦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2、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中药袋;净化剂;兽医用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消毒纸巾;中药袋;净化剂;兽医用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各引证商标并存注册的事实以及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矿物质膳食补充剂;杀虫剂;医用营养品;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营养补充剂;矿物质膳食补充剂;杀虫剂;医用营养品;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营养补充剂;矿物质膳食补充剂;杀虫剂;医用营养品;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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