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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45725号“韩家驴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1:44:01关于第62745725号“韩家驴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985号
申请人:贺红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5725号“韩家驴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6153号“韩家民俗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928569号“韩家荞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324638号“韩家苑 韩式烤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254106号“韩家老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593108号“小韩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559226号“韩家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中,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点菜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享有在先商标权。
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在养老院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在复审服务项目上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四在养老院等复审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相比较,均含有“韩家”文字,其含义存在一定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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