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924860号“ULTRA FL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1:40:05关于第63924860号“ULTRA FL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612号
申请人:泰瑞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24860号“ULTRA F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09603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760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理由并非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的法定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