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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508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3:56:18关于第645508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622号
申请人:三维汉界机器(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508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8645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
经审理查明:经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申请人名义由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三维汉界机器(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封口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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