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0135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3:55:46关于第610135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643号
申请人:杭州市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博冠知识产权(浙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135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95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983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在2019-2021年大赛上的实际使用图片、媒体报道摘选、委托执行协议证据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娱乐服务;演出;演出制作;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为申请商标与其他识别汉字组合使用,并非本案申请商标,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