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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63360号“申誠壹號Shenchengyih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3:53:41关于第62763360号“申誠壹號Shenchengyih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972号
申请人:上海知酒堂商贸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63360号“申誠壹號Shenchengyi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24208号、第29646963号、第56167010号、第47448122号、第17872541号、第10931740号、第1649522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固定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若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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