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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64502号“algobl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3:51:56关于第62264502号“algobl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238号
申请人:北京肇煜宏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64502号“algobl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53712496号“algob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信息简介、域名备案信息、荣誉证明、服务合同、商标使用情况、媒体报道、申请人参加展会及行业活动情况、针对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lgoblu”与引证商标“algoblu”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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