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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67287号“WHAT THE FLUF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3:51:12关于第61767287号“WHAT THE FLUF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05号
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7287号“WHAT THE FLUF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被消费者当成宣传用语而非商标予以识别,缺乏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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