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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26373号“FCMM PAND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3:23:13关于第52626373号“FCMM PAND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269号
申请人:周旑萱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熊猫基地(香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张志鹏
指定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号大院中大蒲园区栋中大科技园座自编号房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52626373号“FCMM PAN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9153998号“FCM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625229号“FCM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对申请人企业、申请人的“FCMM”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仍申请注册并使用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2、商标使用授权书;3、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4、FCMM各平台旗舰店截图及微博官方账号截图;5、推广协议、合作数据跟进表、发票;6、小红书搜索结果;7、被申请人注册地址相同的三家公司档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8日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外套、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英文“FCM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外套、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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