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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6855号“衡耀科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2:51:22关于第64296855号“衡耀科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434号
申请人:四川衡耀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296855号“衡耀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14284号“荆洪及图”商标、第13952207号“权海管业及图”商标、第23289453号“CCCHD及图”商标、第28825490号“万昊WAN HAO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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