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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42061号“筑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2:17:33关于第62742061号“筑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035号
申请人:筑匠联盟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2061号“筑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89458号“筑匠”商标、第49513962号“匠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撤三程序中。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筑匠”与引证商标二“匠筑”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疗养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之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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