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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42018号“白玛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2:15:59关于第61242018号“白玛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833号
申请人:万力力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42018号“白玛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86770号“白瑪德吉 PEACE AND HAPPI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上,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意图,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白玛吉”同志于2021年被命名为第六批全国岗位学雷锋标兵。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白玛吉”构成,用在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白玛吉”与引证商标“白瑪德吉 PEACE AND HAPPINESS及图”在汉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其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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