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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51046号“YUWELL 鱼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2:13:52关于第58051046号“YUWELL 鱼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578号
申请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锐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51046号“YUWELL 鱼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678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无效宣告,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082233号、第54825093号、第54847164号、第5484717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引证的第79407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助焊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焊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焊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精等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三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革加工化学制剂;消防泡沫;纺织品阻燃涂层用化学制剂;助焊剂;皮革防水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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