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203508号“天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2:12:25关于第60203508号“天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067号
申请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03508号“天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72068号商标、第54927679号商标、第3100293号商标、第35989699号商标、第43345721号商标、第36007635号商标、第41020951号商标、第35987467号商标、第8589717号商标、第1118087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九期满未续展。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放弃“运载工具用测速仪、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放弃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商标。四、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五、引证商标一、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电池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电池工业协会证明、所获荣誉证书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其现为灭火器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灭火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眼镜(光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控制板(电)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恒温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锂离子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运载工具用蓄电池、锂蓄电池、电池应急启动器、电池充电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控制板(电)、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