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355235号“山海超级现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2:11:58关于第62355235号“山海超级现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457号
申请人:广州鑫乐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55235号“山海超级现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36392号“山海异闻录 ORIENTAL FABLES”商标、第18796029号“山海文化”商标、第5827825号“海山”商标、第38808604A号“山海联盟”商标、第15149169号“山海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山海”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主要认读部分“山海”、“海山”文字构成相同或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信息、培训、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音响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准使用的娱乐服务、教育、体操训练、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