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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16477号“E 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52:42关于第62216477号“E 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381号
申请人:南京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16477号“E 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0361号“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计算机;碳素材料;石墨电极;石墨碳精块;电视机”商品上予以撤销,在“电缆”商品上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第25475096号“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有效商品仅为“电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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