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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25101号“KANGTAN CARBON composit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51:56关于第60225101号“KANGTAN CARBON
composit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333号
申请人:上海康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25101号“KANGTAN CARBON composit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08719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系申请人子公司。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展会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上海康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CARBON”可译为“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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